九江学院附属医院西院九江学院临床医学院/附属医院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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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门诊病人原则上不予外地诊疗。
2、申请转外地诊疗者,必须先住院经收治科室诊疗,病情确因本院条件或设备所限需要转诊,方可予以转诊。
3、办理转诊时,科室经治医生提出申请,科室内进行会诊,科室主任签字,并提交院内相关专家组织会诊讨论,报主管副院长、院长审批后再由医保办登记盖章。
4、转诊原则上限转省级公立医院(南昌),病情确需转省外医院,必须有省级公立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,方可办理,并仅限北京、上海、南京、武汉、广州市各一家国家级公立医院。
5、市内转诊者,申请科室应明确转诊后续医疗费用的限额,并提交院内相关专家讨论且经过费用认定后,方可转诊,转诊后对超出限额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病人自理。
6、各科转院率不得超过本科当年医疗保险病人出院人次的2%,超过转院率的医疗费用,转诊科室承担50%,每年度考核一次。
7、医院原转诊转院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,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